因在美容院拔火罐时烧伤,张女士将美容院经营者李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女士获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因在美容院拔火罐时烧伤,张女士将美容院经营者李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女士获赔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2012年6月12日,张女士在被告经营的美容院拔火罐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不慎将整瓶酒精洒到张女士后背上,导致其被烧伤。后二被告支付了张女士在医院就诊的相关费用将近13万元。此后,张女士继续治疗并花费大量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张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张女士后诉至法院索赔33万余元。
李某与科技公司愿意赔偿,但认为原告索赔额过高。一审判决后,李某及科技公司提出上诉,后市二中院维持原判。(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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