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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法院审结31起产销伪劣商品案

2013-03-20 13:44:41 来源:青岛日报

3月12日,市中院就平度市人张某某、万某某、郭某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产品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市中级法院提供信息显示,去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31件,对7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3月12日,市中院就平度市人张某某、万某某、郭某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产品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市中级法院提供信息显示,去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31件,对7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4件8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2件4人。从量刑情况看,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5至10年有期徒刑9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21人,重刑率20%,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

从审结的涉及食安犯罪案件看,主要凸现三个特点:一是犯罪对象比较广泛。主要表现在日常生活领域,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假药、劣药、病死残鸡、猪、注水猪、瘦肉精等;二是案件多发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犯罪分子在历经多年经营后,形成原材料提供、初加工、深加工、批发、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所加工的产品则售卖于青岛市内外各地;三是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该类犯罪生产规模限制小,生产地点隐蔽,多为兄弟、父子、夫妻共同参与的小作坊式经营,且邻里之间相互效仿,一旦案发则整个家庭共同犯罪,给社会的稳定和案件的审理都带来挑战。

对此,青岛市法院建立专门处理机制,要求在确保案件质量前提下,快审快结。在犯罪相对集中的地区,安排专门合议庭审理,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并加大罚金力度,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比如,去年就对多名销售注水猪的被告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犯严厉打击,对那些“跟风参与”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确保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戴谦 时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