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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出台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2017-05-16 09:02:50 来源:沈阳网

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

5月11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近日,沈阳市民政局出台了《沈阳市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15种失当行为,包括,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等。

《办法》提出,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再次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或者在期间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直至撤销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