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且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多部门信用联合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规范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商品房价格监管和住房价格统计监测工作。经价格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3个月内不得调高商品房销售价格。3个月后需要调高销售价格备案的,应重新申报审核备案。房价上涨较快的地区,可从严把握备案价格调动的频次和幅度。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申报项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在售商品房均价测算开发成本,合理确定备案价格。已经价格备案的商品房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同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价格备案表,严格执行“一套一标”,标示建筑面积单价,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对外销售。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同时在地方政府信息网、价格信息网和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及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商品房合同注销备案管理,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同时撤销网签状态,注销所涉及房源统一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销售。重新销售的商品住宅价格不得高于上次合同备案价格。各地要依托青海省住房租赁与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在本辖区范围内实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全覆盖,切实从源头上提高房价统计基础数据质量。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登录住房租赁与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二手房网签业务。
《通知》强调,要加快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协调机制,增强房地产调控效果。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并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且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多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临时行政管理措施,直至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到位。
编辑推荐
热点专题
- 第七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暨互联网+...
- 中国商务信用联盟成立大会暨商务信用建...
- 聚焦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指导意见
- 信用助力慈善还需法治护航
- 国富泰邀您乘坐G2017高铁 201...
- “诚信春运”:让回家的路更加温暖
- 聚焦2017电商诚信新进程
- 2017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信用体系建设...
- 第六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成功在京召...
- 公务员诚信建设 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
- 共享单车火爆的背后 折射出诚信的隐患
- 社会惩戒到底有多严?诚信体系建设体现...
- 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会成功召开。
- 国富泰与您共建"诚信之壤"
- “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大会暨中国盐...
- 第五届全国商务诚信建设大会 暨“互联...
- 电商“双11 ”有诚信才有未来
- 我国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倒逼企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