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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从福建省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莆田市将从12月18日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11月15日从福建省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莆田市将从12月18日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具体调整如下: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其提取及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非本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提供至少一方是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新政策还注重信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法人及其主要股东(占股10%及以上)被列入“信用莆田”平台(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名单的,取消其开发的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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