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今年2月,在积累几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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