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项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要求赔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项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要求赔偿。
滕佳材表示,目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也成为不可忽略的问题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对这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三项义务:第一,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第二,规定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滕佳材强调。